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英文缩写为:CA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演出、网络表演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演出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行业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市场动态监测、行业调研与分析,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三)开展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四)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行业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建立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水平评价体系;
(五)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管理信用档案,公示信用名单,指导监督会员经营活动;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间业务纠纷;
(七)组织开展行业交流、理论研讨和项目推广活动,举办行业展会、论坛、项目洽谈会等;
(八)培育演出市场,组织艺术普及教育活动;
(九)组织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为会员拓展文化贸易业务提供服务;
(十)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
(十一)编辑会刊,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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